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对于票据遗失后申请报销规定如下:
1、火车票、飞机票等城市间交通票据遗失,需提供订票记录、行程单、支付记录等佐证材料,作为附件经审核后报销。
2、其他单张票据遗失,需取得加盖原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原票据存根联或记账联,作为附件经审核后报销。
3、遗失发票报销后如果再次找到,需及时补交财务办公室,不得重复报销。
4、无法提供佐证材料一律不再报销。
附表:票据遗失报销申请审批表
财务办公室
2018.05.11